
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凯众股份”)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,称公司是“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、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,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,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”。经查,凯众股份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、江淮和奇瑞供货,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,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,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。凯众股份关于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182号)第三条第买球入口股份有限公司一款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你作为凯众股份董事会秘书,未勤勉尽责,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